1.定義:
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國無傳統食用習慣的以下物品:
(一)動物、植物和微生物;
(二)從動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離的成分;
(三)原有結構發生改變的食品成分;
(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一)申請表;
(二)新食品原料研制報告;
(三)安全性評估報告;
(四)生產工藝;
(五)執行的相關標準(包括安全要求、質量規格、檢驗方法等);
(六)標簽及說明書;
(七)國內外研究利用情況和相關安全性評估資料;
(八)申報委托書(委托代理申報時提供);
(九)有助于評審的其他資料。
另附未啟封最小包裝的樣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申請進口新食品原料的,除了提交第七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進口新食品原料出口國(地區)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出具的允許該產品在本國(地區)生產或者銷售的證明材料;
(二)進口新食品原料生產企業所在國(地區)有關機構或者組織出具的對生產企業審查或者認證的證明材料。
研發報告的內容
(一)新食品原料的研發背景、目的和依據;
(二)新食品原料名稱:包括商品名、通用名、化學名(包括化學物統一編碼)、英文名、拉丁名等;
(三)新食品原料來源:
1.動物和植物類:產地、食用部位、形態描述、生物學特征、品種鑒定和鑒定方法及依據等。
2.微生物類:分類學地位、生物學特征、菌種鑒定和鑒定方法及依據等資料。
3.從動物、植物、微生物中分離的成分以及原有結構發生改變的食品成分:動物、植物、微生物的名稱和來源等基本信息,新成分的理化特性和化學結構等資料。原有結構發生改變的食品成分還應提供該成分結構改變前后的理化特性和化學結構等資料。
4.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來源、主要成分的理化特性和化學結構,相同或相似的物質用于食品的情況等。
(四)新食品原料主要營養成分及含量,可能含有的天然有害物質(如天然毒素或抗營養因子等);
(五)新食品原料食用歷史:國內外人群食用的區域范圍、食用人群、食用量、食用時間及不良反應資料;
(六)新食品原料使用范圍和使用量及相關確定依據;
(七)新食品原料推薦攝入量和適宜人群及相關確定依據;
(八)新食品原料與食品或已批準的新食品原料具有實質等同性的,還應當提供上述內容的對比分析資料。